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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市级省级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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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符合《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评定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县农业农村局汇总。

  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没有成立联席会议的须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查意见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3.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连同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农业农村厅将按行业进行分类后的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单位意见。

  5.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结合是否符合行业政策,有无存在经营违法、环保违法、失信等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省农业农村厅将专家评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会议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联文公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评定数量和推荐名额

  2020年全省拟评定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家以上,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推荐申报,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各设区市分配到县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农业类合作社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粮食类和农机服务型合作社。

  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5)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林业、渔业类专业合作社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无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或注册商标的说明函);

  (6)征信报告(加盖人民银行公章);

  (7)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8)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复印件),联合社需提供成员合作社的省级示范社文件(复印件);

  (9)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复印件);

  (10)能反映合作社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农业类合作社一式3份(县农业农村局1份、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非农业类合作社4份(县农业农村局1份、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份、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1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于2020年9月9日前报送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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