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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来了!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能叠加享受吗?

现如今, 2020年度汇算清缴进入进行时,很多企业都在着手进行该项工作的办理。不过,在汇算清缴期间,很多企业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能叠加享受吗?接下来,本文将针对具体情形对这- -问题作相关解答!

问:“我公司去年购进的仪器,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享受- -次性扣除优惠。但该仪器又同时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上又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我公司能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吗?"

可以。只要在符合各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因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不冲突。在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优惠时 ,企业购买的设备,应满足购买时限、购买金额和设备范围等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 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 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需要强调的是,”设备、 器具”,是指除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为鼓励研发,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延续执行以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同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可以看一下之 前的文章《100万研发费能抵200万的税?税收大幅优惠!这种行业赚翻了!》

面有详细介绍。需要注意的一点,虽然现行规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影响,企业可正常填报。

在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后,该如何具体计算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来说, 2020年6月,某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0年计提折旧额: 300+10+12x6=15(万元) ;

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0年度- -次性扣除300万元。

那么, 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第11行“(四)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一本年折旧、 摊销额”填写150000 ,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 摊销额"填写3000000 ,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再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即可。以上是对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能叠加享受这- -问题的具体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对这一问题存有疑问,便可对文中内容作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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