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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率调整,月收入2万以下税率为0 !前些日子个体户建账的规定落实下来,那些没有按规定执行的税务机关会依法处理哦~千万不要因为一一个月几百元的代理记账费用而因小失大! 自2018年10月1日起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也实施了官方原文如下: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I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9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胜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 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胜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