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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中国”“北京” 都被注册成商标了,初审公告了?而“首 都”被驳回,为啥?

今日小编惊呆了,“中国”“北京” 都被注册成商标了,并且通过了初审公告。”首都” 注册商标被驳回?这些事情总是让小编存在些问题:按照普遍人的认识,“中国” ”北京” “ 首都”这些商标不是都不能注册的吗?为什么有的商标竟然通过了初审,有的商标没有通过呢,话不多说,咱们先来看一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2036号《关于第18613634号“北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 2017 )京73行初字第94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 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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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第115009号商标的文字部分的文字组成和字体完全相同,考虑到“北京”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在烟草类商品上的使用已经产生了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在烟草商品上与原告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北京”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在烟草类商品上的使用已经产生了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在烟草;香烟商品上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你没看错!“北京” 二字被注册成了商标,而且,已经初审了!

经查询,注册“北京”二字作为商标的,不止一家,而且有的已经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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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中国”二字的商标能否过审

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第16931530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类别选项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 、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

商标局于2016年5月对其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该公司不服,于同年6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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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包含“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 ,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于2016年12月作出商标驳回的复审决定。

黄金珠宝香港公司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也表示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较大比例,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而文字部分为黄金珠宝香港公司的完整企业名称。

虽然包含了国家名称“中国”, 但是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 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被诉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商评委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该申请商标应适用该条款予以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虽然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包含 “中国”, 但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款第(一) 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因此驳回了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虽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将与我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但申请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的,或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直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因此依然有若极大的被驳回可能。

”首都情”商标被驳回

《关于第22750855号“首都情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9664号)文书显示,申请人河南华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第22750855号” 首都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背景图形要素的专用权,仅将其作为中文要素"首都情”的装饰性图形,故该标识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与影响力。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 首都情”及类似北京市地图的图形组合而成,其中“首都”系-个国家的政治中心和中央政府所在地的政治称谓,申请商标的组合方式具有较强的指代性,为-家企业所独占有失公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的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仍会将该图形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以上两个案例也只是说明,商标审查依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但是还是建议广大企业或个体商户要慎重选择注册含地名的商标,兔得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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